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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交易双方对交易的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格式合同应运而生。在现实交易,特别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都选择适用格式合同进行磋商。当双方均向对方发出自己的格式合同,而合同条款产生冲突时,就会发生合同“格式之争”。为解决该问题,普通法国家最早确立了“镜像规则”,后又演变出“最后一击规则”和“相互击倒规则”。中国法目前对“格式之争”并无特别规定,只能适用“要约-承诺”的一般规则解决该问题。随着商事活动相关纠纷的出现,造成我国商事活动的参与者及司法工作者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困难,需要我国对此问题作出法律规定。
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通过介绍世界主要法系解决“格式之争”的法律规定,并参考对中国合同法影响深远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CISG)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说明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等基本信息,为全文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考察了“格式之争”的起源和焦点问题,明确界定了“格式之争”的概念,确定了文章的研究对象;第三部分介绍了英、美、德三国对“格式之争”的法律规定,并考察CISG的相关规定,为后面的比较研究奠定基础;第四部分运用中外典型案件交叉适用的分析方法,对中国和外国的典型案例进行交叉比较分析,从而得出中外法律规定的异同,从中吸取适合中国的成分;第五部分就前文的论述,提出改进中国法对“格式之争”相关规定的法律建议;第六部分得出结论,并对该问题今后的发展趋势做出展望。
本文认为,“格式之争”是格式合同应用中的一个特殊问题,仅靠“要约-承诺”一般规则不能周延该问题的全部内容,需要法律做出特别规定。结合当前国际通行做法与中国实际,宜采用“相互击倒规则”作为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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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gree: 法学硕士
Mentor: 刘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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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ar: 2015
Language: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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