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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应对“银发浪潮”及破解“三农”问题都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设密切相关。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设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基金筹集是整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石。因此,制定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现行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的问题,国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十分薄弱。因而,本文的研究对于规范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行为,促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治进程都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农村社会养老基金筹集法律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重点论证了完善基金筹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对现行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了梳理,并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再次,对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进行了理论分析;最后,针对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分析结论,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通过上述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原则是以强制性为主,以自愿性为辅。第二,国家出资分为配套出资和特定补贴。特定补贴分为依职权所为的补贴和应申请而为的补贴;国家出资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行政给付,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国家出资的法律制度。第三,基金筹集模式法律制度由账户的资金来源、账户的登记与变更和养老保险金的清算这三个部分构成;个人账户的法律性质是农民请求支付养老保险金的债权凭证。第四,将国家不履行出资行为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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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gree: 法学硕士
Mentor: 冯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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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ar: 2007
Language: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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